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23民初2657号
原告: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院**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7169157-8。
法定代表人:梁江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国军,平顶山市鲁山县华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鲁山县向阳路**会信用代码:91410423772198512H。
法定代表人:薛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广红,男,1961年5月13日生,汉族,住鲁山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涪陵桥南稻香路**信用代码:91500102208553202A。
法定代表人:蒋德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义正,男,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非,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字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原告河南银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中伟
审判员 吴大憨
审判员 陈克中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宗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