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23民初2692号
原告:南小见,男,1966年4月1日生,汉族,住鲁山县。
被告: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鲁山县向阳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7219851-2。
法定代表人薛超,总经理。
被告:***,女,40岁,汉族,住鲁山县。
原告南小见与被告鲁山县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南小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小见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孟铭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