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屹航建安劳务有限公司

鞍山市屹航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与鞍钢聚龙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辽0304民初2743号
原告鞍山市屹航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屹航公司)诉被告鞍钢聚龙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立案庭在立案时将该案由定为劳务合同纠纷,但根据屹航公司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及提供的证据,结合诉讼请求,该案由应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项目所在地位于天津市东丽区,属于天津市东丽区法院辖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宋丽华
法官助理王笑雪 书记员闻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