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屹航建安劳务有限公司

鞍山市屹航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791民初14号
原告鞍山市屹航建安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原告鞍山市屹航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鞍山市屹航建安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鞍山市屹航建安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8元,减半收取2539元,保全费1814元,均由鞍山市屹航建安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华兵
法官助理 魏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