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民初1295号
原告:***,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国辉,朝阳市建平县博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朝阳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86-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松,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朝阳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
被告:赵洪军,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原告***诉被告朝阳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洪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自愿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0元,减半收取4,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惠芳
人民陪审员 于中原
人民陪审员 邹吉庆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孟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