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昱兴建筑设备租赁站、朝阳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朝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302民初4683号
原告:***昱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山街四段凤凰城一期南区34号34C号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1302MA0YP1218R。
法定代表人:陈春燕,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春波,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朝阳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新华路一段86-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302574272937K。
法定代表人:刘文涛。
原告***昱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朝阳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2022年3月4日,原告***昱兴建筑设备租赁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昱兴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74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昱兴建筑设备租赁站预交),由原告***昱兴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张在野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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