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322执259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
被执行人:朝阳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一段86-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涛,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中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6日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4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
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传统查询(房产、保险收益、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进行评估,等待拍卖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2590号
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金向东
执行员 孟 颖
执行员 温明鑫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