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91民初6677号
原告:大连海友鑫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贝斯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海友鑫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贝斯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海友鑫仪器仪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西文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