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4民初3576号
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白浮泉路10号2号楼4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贝斯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华东路94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贝斯特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元,由北京光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孙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