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213执1843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4日立案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应交执行款3198600元,执行费34390元,案件受理费21110元。于2019年6月5日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于2019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于2019年7月16日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大连中山支行账户内541,542.00元,已发放至申请人账户。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此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綦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