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恢127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4970180H,住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A区1栋B22-6号。
被执行人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6553072XB,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825号B区16-3。
法定代表人钟永华。
被执行人许晓龙,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大连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信息、银行、不动产、车辆、网银等信息。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仅查封车籍),冻结银行账户存款(不足额)。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查控结果,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岩松
审 判 员  张 伟
代理审判员  李 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