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211执恢1975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4970180H,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五彩城A区1栋B22-6号。
被执行人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056553072XB,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江路825号B区16-3。
法定代表人钟永华。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日生,汉族。
大连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017)辽0211民初11228号民事判决书义务,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本院(2019)辽0211执异3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中,依法查询了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不动产、车辆、网银、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法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线索,认可法院查控结果,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晏生
审 判 员  杜成林
代理审判员  李 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瑜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