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19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3月5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森,辽宁团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辽宁街27号-15-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54970180H。
法定代表人:邱模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晓丹,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博,辽宁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富民路120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6553072XB。
法定代表人:钟永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大连昌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众邦土石方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0)辽0211民初27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预付),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虹
审判员 马会敏
审判员 盛韵同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丽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