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德泰港华燃气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德泰港华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环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3执97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德泰港华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工业园17栋-4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勇,系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环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登沙河街道临港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淑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德泰港华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环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7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0元,执行费9710元,本院已于201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环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金州新区登沙河街道临港工业区河滨北路57-13号1-11层房产。现经查被执行人大连环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大连环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已经被限制高消费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
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王忠卫
执行员  单联坤
执行员  刘晓慧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郑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