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3780号
申请人:大连海兴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10号-11。
法定代表人:李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大连海兴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大连三惠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孤山大街59号。
法定代表人:陈镭。
申请人大连海兴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三惠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三惠热电责任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94727.79元,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大连三惠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94727.7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冻结存款的有效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日的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继续保全,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那广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