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民初9159号
原告:大连市金裕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25号楼5-3-2号。
法定代表人:孙学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大连海兴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10号-11。
法定代表人:李纪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金裕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海兴热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连市金裕暖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