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兴热电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某某表有限公司、大连海兴热电工程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04执231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华北路2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4MA0Y19WM1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大连海兴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10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764426570W。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辽0204民初157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但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裁定如下: 冻结(续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海兴热电工程有限公司金融机构存款520000元或查封(继续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冻结(续行冻结)存款期限为十二个月,查封车辆车籍、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期限为两年,查封(继续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冻、**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由申请人申请解除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  *** 执行员  孙 闯 执行员  王 帅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