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11民初1904号
原告:***,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继耀,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杰琼,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威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珊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