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民初4698号
原告:平顶山市森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焦店镇焦店村西斜路口西200路北森鹏院内3号楼2楼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2MA4834295W。
法定代表人:勾少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绿明,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天伟: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东段路南秀水名居小区1号楼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806915A。
法定代表人:赵杰琼,总经理。
原告平顶山市森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平顶山市森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森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森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63.5元,由平顶山市森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建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申春雅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