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民初4829号
原告:平顶山市京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高新区遵化店镇洛叶路口北6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AC069X。
法定代表人:丁晓林,经理。
被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东段路南秀水名居小区1号楼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806915A。
法定代表人:赵杰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京航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市京航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顶山市京航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雷颖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冯志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