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执13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东段路南秀水名居小区1号楼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806915A。
法定代表人:赵杰琼,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姚姣珍,女,197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关于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姚姣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411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姚姣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37633.7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0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20年5月31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案件受理费8584元,保全费2948元,由***、姚姣珍负担。因***、姚姣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4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的方式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证劵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仅有零星银行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2021年5月15日,向不动产、公积金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湛河区湛南路东段南侧秀水名居4号楼东单元8层西户802号房产,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已进行司法拍卖。2021年7月5日本院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上述房产的拍卖余款300026.04元提取至本院账户,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3、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公交公司有住房公积金管理账户,轮候冻结,暂无法提取。
三、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由于被执行人***、姚姣珍未履行义务,申请人申请将被执行人***、姚姣珍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人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00026.04元。本案债权尚余149139.74元及案件受理费8584元、保全费2948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对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拍卖余款,已提取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对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账户,属轮候查封,暂无法提取。未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姚姣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毅
审判员 陈丙坤
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鲁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