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03民初2957-1号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湛南路东段***水名居1号楼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871806915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路,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茂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与新华路交叉口西南侧光明城市3号楼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0NG5L7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诉河南茂庭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河南茂庭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豫0403民初29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限额7849071元)。
被保全人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称在上述保全过程中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基本经营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平东支行,账号:4100********)被冻结,因该基本经营账户涉及到职工工资发放、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保险交纳和税款结算清缴等,对该账户的冻结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遂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供第三人平顶山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将坐落于平顶山市新城区××路南侧、琴台路西侧、福佑路北侧摩卡时光一、二层底商门面房(产权证号为:豫(2×**)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2563号,户号为:101铺、201铺;产权证号为:豫(2××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2564号,户号为:102铺、202铺;产权证号为:豫(2××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2565号,户号为:103铺、203铺;产权证号为:豫(2××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2566号,户号为:104铺、204铺)建筑面积共计1106.91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解除对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基本经营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平东支行,账号:4100********)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平顶山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新城区××路××路××路××小区时光1-2层101、201铺(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2563号),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平顶山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新城区××路××路××路××小区时光1-2层102、202铺(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2564号),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担保人平顶山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新城区××路××路××路××小区时光1-2层103、203铺(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2565号),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担保人平顶山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新城区××路××路××路××小区时光1-2层104、204铺(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2566号),期限为三年。
五、解除对被保全人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平东支行,账号:4100********)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雪珂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2)豫0403民初2957-1号
:
本院在审理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告、反诉被告)诉河南茂庭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第三人平顶山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将坐落于平顶山市新城区××路南侧、琴台路西侧、福佑路北侧摩卡时光一、二层底商门面房(产权证号为:豫(2×**)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2563号,户号为:101铺、201铺;产权证号为:豫(2××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2564号,户号为:102铺、202铺;产权证号为:豫(2××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2565号,户号为:103铺、203铺;产权证号为:豫(2××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2566号,户号为:104铺、204铺)建筑面积共计1106.91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担保,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
一、查封担保人平顶山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新城区××路××路××路××小区时光1-2层101、201铺(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2563号),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平顶山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新城区××路××路××路××小区时光1-2层102、202铺(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2564号),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担保人平顶山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新城区××路××路××路××小区时光1-2层103、203铺(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2565号),期限为三年。
四、查封担保人平顶山市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新城区××路××路××路××小区时光1-2层104、204铺(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8)平顶山市不动产权第0022566号),期限为三年。
五、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被查封的财产。
附:(2022)豫0403民初2957-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