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豫0411知民初139号
原告:***,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
被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五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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