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执恢2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34。
法定代表人:关茂林。
被执行人:大连开发区博文人才培训中心,住所地大连金普新区开发区抚顺街143。
法定代表人:于卫国。
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开发区东北七街7-1。
法定代表人:王建丽。
***天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和大连开发区博文人才培训中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辽0291民初3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支付钢材款人民币4247009.99元,案件受理费28554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本案两个被执行人共同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大连开发区博文人才培训中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大连开发区博文人才培训中心、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孤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对其名下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包含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股票、银行、车辆等相关信息,查封了被执行人大连开发区博文人才培训中心名下所有的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城土地(地号:0554021号、土地证号:金国用2016第0256号),2019年9月12日《房地产估价报告》先后向双方完成送达,经反复与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函商未能成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3月25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本院告知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辽0291执恢2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明宇
执行员 王 琦
执行员 关国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元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