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04执24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茂森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杨树村。
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业彤,辽宁金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关玉奎,男,汉族,1963年4月28日出生,无职业,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204民初19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关玉奎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华兴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魏大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