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4执252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茂森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家沟街道杨树村。
法定代表人:李波,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瑷谋,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市。
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茂森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瑷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辽0214民初2001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瑷谋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茂森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被执行人3日内向本院做出财产申报,被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时间内未予申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查询及传统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于2020年2月4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张海川
执行员 董林齐
执行员 朱韶丰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佳莹
法律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