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291民初587号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茂森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茂森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博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茂森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伟波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晓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