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91民初5426号
申请人:***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中华路泉水A1区71号。
法定代表人:朱伟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平,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彦彬,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窑路38-7-1号1层。
法定代表人:武立民。
原告***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保全价值以2240000元为限。担保人朱伟杰以其名下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313号9层9号、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313号9层10号二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润天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财产,财产保全价值以2240000元为限。
二、查封担保人朱伟杰名下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313号9层9号、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313号9层10号二处房屋。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动产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冻结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冻结或查封的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冻结或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冻结或查封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旸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