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211执613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马娟。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连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伟杰。
申请执行人***、***、马娟、**、***、***与被执行人大连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辽021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已从被执行人大连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人民币六十六万零六百九十三元并发放给申请人,同时依申请将被执行人大连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中,目前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辽0211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克磊
审判员 陈宏达
审判员 胡岩松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谢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