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澎立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澎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民申7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74年5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澎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胜利路188号1单元6层15号。
法定代表人:于子健,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大连澎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澎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2民终56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与大连澎立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证据证明。***离职后,大连澎立公司扣留了***的相关材料,导致***无法寻找工作。大连澎立公司以此为要挟,要求***在一份打印的《申请书》上签字,但该《申请书》中没有明确说明双方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2015年8月19日到大连澎立公司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2017年1月13日,大连澎立公司以公司效益不好及能力不符合要求为由,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关于双方是否签订有《劳动合同书》的问题。大连澎立公司主张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书》,并持《劳动合同书》为***办理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事宜,但因管理不善,该《劳动合同书》丢失。***否认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书》。大连澎立公司提交了***签字的《申请书》,该申请书载明“由于自己是失业人员,按照大连市人社局的相关规定,需要本人持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状态的变更手续,否则企业无法为我办理缴纳保险,此项工作已由本人办理完毕。本人与大连澎立集团有限公司的合同履行期间,企业为本人办理了档案员换证工作……”,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书》,并且***持《劳动合同书》办理了就业手续。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大连澎立公司与***签订了劳动合同事实依据充分。***提出,《申请书》是被迫签字的,该理由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杜刚
审判员曹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浦欣
书记员栾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