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开民初字第3532号
原告:大连圣鼎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北七街10栋1-4号。
法定代表人:侯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鹏林,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海蓝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河西路110号。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圣鼎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海蓝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大连圣鼎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连圣鼎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晓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庆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