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3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孔庆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马振福,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xxx房屋。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远立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