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2执344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孔庆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法定代表人:马振福,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长者小镇养老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212民初2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执行款172,881.5元,承担执行费249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房产等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轮候查封房屋一处。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远立华
审判员  闫 顺
审判员  穆永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梦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