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民初2057号
原告: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黄泥沟71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341152854H。
法定代表人:孔庆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剑,系辽宁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85836169。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1元,由原告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慧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