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执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黄泥沟71号1-4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四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缴纳执行款24100元,执行费36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4504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24144元、缴纳执行费360元,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并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耿 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