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执1570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松海石化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松海石化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宁市恒立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9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811执15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陈 涛
审判员 焦兴海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