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松海石化检修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松海石化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冀衡(集团)化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02民初3642号
原告:大连松海石化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金湾路39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明月,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冀衡(集团)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工业新区威武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连松海石化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冀衡(集团)化肥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大连松海石化检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松海石化检修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松海石化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56元,由原告大连松海石化检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