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座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天座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003民初1269号

原告:大连天座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李店镇白水井村。

法定代表人:张元祚,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旭光,公司员工。

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湖镇塔岭。

法定代表人:周开寿,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连天座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天座公司)诉被告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名人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旭光到庭参加了诉讼,名人置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天座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名人置业公司支付天座公司工程款61.80万元;2.名人置业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9日和2016年1月8日,天座公司与名人置业公司先后签订了《钢结构穹顶订货加工配合安装合同书》,工程已于2016年6月10日前全部交工。工程款共计241.80万元,名人置业公司于2018年2月8日前共支付180万元,尚欠61.80万元未支付,故请求法院依法解决。

名人置业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出庭应诉,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当庭进行了举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钢结构穹顶订货加工配合安装合同书二份、金龙岛1#楼17.6M直径穹顶造价书、金龙岛2#楼14.6M直径穹顶造价书、穹顶交工验收报告三份、付款凭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9月9日和2016年1月8日,天座公司与名人置业公司先后签订了二份《钢结构穹顶订货加工配合安装合同书》,约定天座公司为名人置业公司建造2座直径17.6M的钢结构穹顶,每座穹顶价格83.40万元,共166.80万元;1座直径14.6M的钢结构穹顶,价格75万元,合计合同固定总价款为241.80万元。3座穹顶分别于2016年5月6日和6月10日竣工,7月7日验收合格。名人置业公司累计支付180万元,尚欠61.80万元未支付。

案涉合同约定:工程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内无任何质量问题无息返还。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天座公司与名人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天座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对三座钢结构穹顶进行了建造施工,并经名人置业公司验收确认,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名人置业公司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确定的固定总价241.80万元支付工程款,名人置业公司已累计支付180万元,剩余的61.80万元工程款未支付,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已于2016年7月7日竣工验收合格,已届至保修期满,5%工程质量保修金也应当退还。

名人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可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大连天座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61.8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80元,减半收取4990元,由黄山市黄山区名人国际艺术家庄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飞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鑫

书记员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