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座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天座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执632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天座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李店镇白水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021144910。
法定代表人:张元祚,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东湖街道中汇广场D-0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703595880N。
法定代表人:胡海波,经理。
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天座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徐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1416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房产、银行账户、股票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程鹏
审判员  蒋金伟
审判员  董世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