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座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天座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中投城开建筑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4391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天座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九龙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元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长立,系该单位职员。
被执行人中投城开建筑工程(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中山区五五路32号1单元9层10号。
法定代表人隋海军,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天座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投城开建筑工程(大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9年12月22号作出(2019)辽0202民初6291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收益类保险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通过以上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滕今桥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王琳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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