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天座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天座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执224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天座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7021144910。 住所地:辽宁省瓦房店市李店镇白水井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841779926 住所地:兴城市******村3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0)辽1481民初46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天座建筑艺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丽汤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21248.50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1年11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11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12月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情况及银行理财、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 在财产调查过程中,暂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足额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于2021年12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于2022年4月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