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仉金有、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2195号
申请人:廉金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辽宁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大连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韩彬。
原告廉金有与被告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韩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韩彬名下的坐落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韩彬名下的坐落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屋的产籍,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景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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