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志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辽0213民初3969号
原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黄泥沟71号1-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397946629U。
法定代表人:孔庆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剑,系辽宁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原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文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价款94.1788万元及利息(利息标准以94.178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至全部本息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26日我公司与被告签署协议书,约定被告以我公司名义承揽施工项目,由此发生的民事责任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施工的项目产生债务,我公司于2021年4月7日被人民法院扣划银行存款94.1788万元。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无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6日原、被告订立协议书,协议书约定:1、被告挂靠于原告,以原告的名义承揽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十巫高速公路SWBY-3标桩基工程。2、管理费按照发票金额的5%计收。3、若因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2018年7月20日被告以原告的名义承包上述工程,被告作为原告在该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因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债务,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终审判决,内容为:1、原告支付案外人价款合计为90.9687万元。2、原告负担一审诉讼费1.62万元、二审受理费4200元。2021年4月7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划拨原告银行存款94.1788万元(含执行费1.1701万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协议书、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3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2021)鄂0323执23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收款收据、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3民终1130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于2018年7月26日订立协议书的内容,双方间系挂靠经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国人民银行于2019年8月20日已取消公布基准利率,被告应按2021年3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价款94.1788万元并赔偿原告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以94.1788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7日至价款付清之日,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778元[含受理费13218元、公告费5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按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晓阳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童婷婷
书 记 员 李媛媛
书 记 员 綦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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