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丹东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0681民初5755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被告:丹东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国祯路红房新区48-9网点。
法定代表人:殷洪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海,男,196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丹东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丹东市元宝区。
原告**与被告丹东金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俊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原告在被告承揽的万瀛海储藏工程中做木工活,并签订了工程协议书。现工程已完工,被告给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5000元未付,故请求被告立给付工资5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承包涉案模板工程属实,但工人工资已经给付完毕,原告主张的5000元是铲毛价款,但原告并没有干这个活,所以应扣除该部分工程价款。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2#冷库模板工程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东港市万瀛海2#冷库模板工程人工费,工期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4月10日,工程价款1-E轴~1-L轴/1-2轴~1-15轴,每小间150元,插架大间450元,框架柱400元/根,梁底每大道100元,外梁帮20元/m,冷藏间外围按沾浆面21元/m2,消防水池部位1-1轴~1-8轴/1-A轴~1-C轴加3000元,制作每层加2000元。拨款方式为干上活7天,每人借伙食费1000元,三层封顶混凝土浇筑后,每人借资4000元,剩余款项主体封顶后,15日之日内付清。质量要求为宏观合格。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施工。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应该向工人发放的工资,被告已全部付清,本案争议的5000元属于模板工程最后一道工序“铲毛”的费用。原告称“铲毛”不包括在《2#冷库模板工程协议书》内,被告称该“铲毛”包括在模板工程中,不需单独标明,行业惯例如此。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其于2019年5月11日为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一份,该收据载明的收款事由为“东港万瀛海木工钻毛款”。原告称该5000元是被告强行扣的,否则就不给工人开资,出具收据时尚不到干铲毛活时候。被告称因为给工人开工资时,尚未到干“铲毛”的时候,所以扣了5000元,并告知被告如果日后安排人把铲毛完成,应给付该5000元,但原告至今没有干。原告认可未施工“铲毛”工作。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2#冷库模板工程协议书、收款收据等证据材料在为凭。上述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不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其与被告签订的《2#冷库模板工程协议书》无效,但原告已施工完毕后,被告应按约定给付工程价款。原、被告均认可出具《收款收据》时,“铲毛”工作尚不具备施工条件,可见该《收款收据》载明的5000元“铲毛”价款应以施工铲毛工作为给付条件。原告称该工作不包括在双方合同中,《收款收据》是受被告强迫出具,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事实上,原告并未施工“铲毛”工作,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该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家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翠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