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681执保208号之一
申请人***,女,200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学生,现住东港市。
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丹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国祯路红房新区48-9网点。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丹东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环城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担保人东港市液化气站。住所地:东港市新兴区土方南村。
投资人慕红军。
案外人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邵文革,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丹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告丹东东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盛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东盛公司名下东盛﹒澳景园小区4号楼103-303室网点(建筑面积514.178平方米,合同价格440万元)以及被申请人**公司在案外人丹东天意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意公司”)处保管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款1500万元中的850万元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向本院提供了其名下的东港国用(2015)第10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1932.45平方米)及地上建筑物、附属物作为上述诉讼财产保全措施的担保,担保财产价值约2000万元。本院作出(2019)辽0681民初59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保全,并移送执行。本案在保全过程中,经查保全标的物不明确,无法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辽0681执保20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