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381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五龙背镇新康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孔庆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国良,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满族,系辽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洪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26-2号。
法定代表人:刘征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宏顺达通信建筑工程安装服务部。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宽甸满族自治县石湖沟乡刘家村五组。
经营者:栾敏。
再审申请人辽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辽宁洪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宏顺达通信建筑工程安装服务部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1民终1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辽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辽宁洪盛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宽甸满族自治县宏顺达通信建筑工程安装服务部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丁海
审判员 钟峰
审判员 刘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蒋天盛
书记员丁威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