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4民初8110号
原告:辽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维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武建威,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昕,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瑞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44元,减半收取1157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屈凯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魏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