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利洁环保除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丹东市利洁环保除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04民初512号
原告:于德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传祥,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市利洁环保除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海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鹏,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德骅诉被告丹东市利洁环保除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德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德骅负担。
审判员  于云峰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金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