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利洁环保除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市利洁环保除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铁煤多种经营天成机电设备总厂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604民初529号
原告:丹东市利洁环保除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村2组。
法定代表人:孙海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鞠鹏,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铁煤多种经营天成机电设备总厂,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调兵山镇中央大街。
法定代表人:韩进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丹东市利洁环保除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铁煤多种经营天成机电设备总厂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丹东市利洁环保除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丹东市利洁环保除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