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民终1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满族,凤城市电业局退休职工,住凤城市凤凰城东风委九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杰,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凤城市凤凰城东风委*组。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2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淑晶
审判员 ***
审判员 康 璐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