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利洁环保除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市利洁环保除尘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6民终12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5月30日出生,满族,凤城市电业局退休职工,住凤城市凤凰城东风委九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杰,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凤城市凤凰城东风委*组。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城市人民法院(2017)辽0682民初3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已与被上诉人**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8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淑晶 审判员  *** 审判员  康 璐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